第九篇 三个生命四个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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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四个律

我们得救的人里面所有的三个生命,每一个都有一个律。所以在我们里面,不只有三个生命,还有属于这三个生命的三个律。此外,在我们身外还有一个神的律。所以在我们里外,共有四个律。这是罗马书七,八两章,所启示我们的。

一 四个律的界说

罗马书七,八两章的中心题目乃是律。使徒在前面六章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罪不能作我们的主,只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因此,使徒为着解释‘不在律法之下’这句话,就在七,八两章一直继续的讲到律。七章开头就说,‘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又说,‘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以后又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又说,‘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这些话都是说到旧约的律法。末后再说,‘但我…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思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又说,‘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再后到八章又说,‘生命之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在这些话里,使徒一共说到有四个不同的律和我们有切身的关系。

第一个是‘神的律,’(七23,25,)就是旧约的律法,是说出神向我们所有的要求。第二个是‘心思中的律,’(七23,原文,)是在我们的心思里,叫我们喜欢为善,想望为善的,所以也可称作心思中为善的律。第三个是‘肢体中犯罪的律,’(七23,)是叫我们犯罪的。因着这个律叫我们犯罪的功能,是显在我们身体的各肢体里,所以称作肢体中犯罪的律。第四个是‘生命之灵的律,’(八2,原文,)是叫我们活在神的生命里的。因为这个律所在于的灵,乃是神的灵,带着神的生命,调到我们的灵里,所成的三合一的生命之灵,所以称作‘生命之灵的律。’又因为这灵含有生命,属于生命,也可以说就是生命,所以这灵的律也可称作‘生命的律。’所以这给我们看见,这四个律,一个是在我们身外,就是神的律;三个是在我们身内,就是心思中为善的律,和肢体中犯罪的律,以及生命之灵的律。

二 四个律的由来

这四个律的由来,各有不同。神的律是神在旧约的时候,在西乃山写在石版上,借着摩西赐给人的。其他的三个律,是出于我们前面所说三个不同的生命的。我们知道,凡是一个生命,都有一个律。虽然一个律不一定是出于一个生命,但一个生命总有一个律。在我们里面既有三个不同的生命,也就有三个不同生命的律。

心思中为善的律,是出于我们人受造的良善生命,是我们生来就有的,并非我们得救的时候才得到;是神创造里的一个秉赋,不是神救恩里的一个恩赐。在我们得救以前,多少时候我们的心思意念里,常有一个自然的倾向,叫我们想望为善,叫我们有一种孝思仁念,叫我们悔改自新而立志向上。这些为善向上的念头,都是出于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也都是证明这为善的律在我们未得救的时候,就已经在我们里面了。

有人根据罗马七章十八节上半所说‘在我里头,没有良善’的话,断定无论在得救以前,或在得救以后,我们自己里头都是没有良善的,所以我们这心思中为善的律,不能是出于我们原有的受造生命,更不能是我们在未得救以前就有的。但仔细读罗马七章十八节上半的话,我们就能看出这个断案是不够准确的,因为那里说我们里头没有良善,是指着我们肉体里面的光景说的。而那里所说的肉体,凭下文二十一,二十三,和二十四节的话看,乃是指着我们堕落而变了质的身体。在我们这堕落而变了质的身体,就是我们的肉体里头,是没有良善的。但这并非说在我们堕落的人里面是全无良善的。反而那里在下文明说在我们堕落的人里面,有愿意为善的心意,并心思中为善的律。心意和心思,都是我们魂里的部分。所以虽然在我们堕落而变了质的身体里没有良善,但在我们堕落后魂的心思和心意里却仍有良善的成分。这良善的成分,当然是属于我们受造的良善生命的。所以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能是出于我们原有的受造生命,并且能是我们在末得救以前,生来就有的。

或有人说,我们受造的良善生命,已经因着我们堕落而受了撒但的败坏,其中良善的成分就不再存在了。这说法也不够准确。比方一杯糖水加上酸的东西,虽然甜的味道被破坏了,但甜的成分还在。人虽然受了撒但的败坏,但人良善的成分还在。人受造良善的成分,因受了败坏就变得无可救药,这是事实,但不能说败坏得不存在了。这个玻璃杯,你把它敲碎了,虽然碎了,但成分还在。金子掉到粪坑里,但金子的成分还存在。我们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虽是不单纯而有搀杂的,但这些的成分,还是真的。所以我们可得一个结论,就是我们良善的成分,虽已受了玷污,是摧后残存,极其微弱的,但仍是存在的。就是因此,中国的圣贤才能发现在我们人里面有孔子所说的‘明德,’和王阳明所说的‘良知,’‘良能,’‘内心之明,’这类的东西,而认为人性是善的。这些人性哲学家的发现,实在是对的,因为在我们堕落的人里面,仍有良善的成分,仍有那自然使我们愿望为善的律。

肢体中犯罪的律,是出于撒但那堕落的邪恶生命。我们在前面说过,因着亚当犯罪堕落,吃了善恶树的果子,就使撒但的生命进入了人里面。就是在这个撒但的生命里,含有一个邪恶的律,就是肢体中犯罪的律。因着撒但的生命是邪恶的,所以出于他这个生命的律,也就自然的在人里面叫人犯罪作恶。

生命之灵的律,是出于我们灵里的生命之灵,也就是出于神非受造的神圣生命。当我们接受主得救的时候,神的灵就带着神的生命,进到我们的灵里调成一个生命之灵。就在这生命之灵的生命里,也含有一个律,就是生命之灵的律,也就是生命的律。

所以弟兄姊妹,我们必须清楚看见,就是当我们得救的时候,神不是把为善的律放在我们里面,乃是把生命的律放在我们里面。神在我们身上,是以生命为目标,不是以为善作目的。神救我们的时候,是把一个生命的律放在我们里面。为善的律,不是神的救恩给我们的,乃是从神的创造而来的。我们里面为善的成分,乃是以我们原有的。但神救我们的时候,是把祂的生命放到我们里面。在这个生命里,含有一个生命的律,也就是生命之灵的律。这律是我们从得救的时候才有的,是来自神生命救恩的。

所以关于这四个律的由来,我们可以这样说;神的律是出于神,所以是属神的;心思中为善的律是出于人的生命,所以是属人的;肢体中犯罪的律是出于撒但的生命,所以是属撒但的;灵里生命之灵的律,是出于生命之灵的,所以是属灵的。

三 四个律的所在

这四个律的所在,我们也必须清楚,才能准确的认识它们。

神的律,是写在石版上,所以是在我们身外的。

为善的律,是在我们的心思中,也就是在我们的魂里。我们人良善的生命是在我们的魂里,所以出于这生命的为善之律,当然也是在我们的魂里。而这律的功能特别是显在我们魂的心思中,所以这律称作‘心思中的律。’这样,我们的魂里就有人的生命,和出于人生命的为善之律,以及人良善的性质。

犯罪的律,是在我们的肢体,也就是我们的身体里。当初人堕落的时候,是把善恶树的果子吃到身体里,所以撒但邪恶的生命就进到我们人的身体里。因此,出于撒但这生命的犯罪之律,也就在我们的身体里。身体是肢体组成的,这律既是在我们的身体里,也就是在我们的肢体里。这样,我们的身体里就有撒但,和撒但的生命,并出于撒但生命的犯罪之律,以及撒但邪恶的性质。我们的身体因为有了撒但和他这些邪恶的东西调进来,所以就变质而成为败坏的肉体。

生命之灵的律,是在我们的灵里。神的生命之灵,是带着神的生命,住在我们的灵里,所以出于这生命之灵的律也就是在我们的灵里。这个律是出于神的灵,又在于我们的灵,因此不仅它的出处是灵,就是它所在的地方也是灵,所以它完全是属灵的,不属于体,也不属于魂。这样,我们的灵里就有神,和神的生命,并出于神生命之灵的律,以及神生命的性质。

四 四个律的性质和功能

这四个在我们身外和身内的律,它们的性质和功能,究竟是怎样的呢?神的律是神的法则,性质是圣洁,公义,良善的。这律在我们身外,叫我们知道什么是神所定罪的,什么是神所称义的;也要求我们弃绝神所定罪的,作出神所称义的,以合乎神圣洁,公义,并良善的法则。

我们里面心思中为善的律,既是出于我们人受造的良善生命,也就有人良善的性质,与我们身外神的律的性质正相合。这律在我们里面,就是心思里,叫我们愿望为善。尤其是当神的律在我们外面,向我们要求良善的时候,这为善的律就在我们里面,叫我们倾向良善。所以我们里面的心思,喜欢顺服我们外面神的律。这就是使徒所说的,‘我心思顺服神的律。’(罗七25,原文。)

我们里面肢体中犯罪的律,既是出于我们肉体中撒但堕落的邪恶生命,也就有撒但邪恶的性质。撒但邪恶的生命,在我们的肉体里,就是其中的‘恶,’也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罗七21,20。)从这邪恶的生命所出来的一个律,是叫我们犯罪的,因为是一个‘罪的律。’这律从我们肉体中施展出它自然作恶的能力,来与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交战。当心思中为善的律叫我们想望为善的时候,这犯罪的律就来与它交战,把我们掳去,叫我们不只不能成全我们为善的愿望,满足神的律良善的要求,反倒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作出种种罪恶,而取得死亡,正如罗马七章二十一至二十四节所描写的一样。所以我们人犯罪,都是不得已,不由己的,乃是这邪恶犯罪的律在我们里面作祟所使然的。

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看见,在我们堕落的人里面有两个相反的律。一个是出于我们受造的良善生命,在我们魂的心思里作工,叫我们为善。一个是出于撒但堕落的邪恶生命,在我们身体的肢体里活动,叫我们犯罪。这两个相反的律,在我们的心思和肢体中作相反的工作,就是在我们里面彼此交战,结果常是犯罪的律胜过为善的律,所以就叫我们不能为我们所愿意为的善,倒作我们所不愿意作的恶。这两个律的交战,就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理欲之争。我们中国人所说的‘理,’就是我们受造生命里的为善成分:我们中国人所说的‘欲,’就是那住在我们堕落身体里的‘罪,’也就是那在我们肉体中的‘恶。’‘理’虽然有的成分是出于人的良心,却是在人的心思里运行,所以‘理’所运行出来的善,是出于或经过理智的。‘欲’虽然与人堕落的天性有关,却是在人的肢体,就是身体中发动,所以‘欲’所发动出来的恶,是出于情欲的。就是因这缘故,一个理智强的人较能行善,一个情欲盛的人容易作恶。可以说,人所行的一切善,都是出于或经过人心思中的理智;人所作的一切恶,都是出于人肢体中的情欲。人心思中的理智若占上风,就使人行出善来;人肢体中的情欲若居优势,就叫人作出恶来。

有人以为这种交战,就是加拉太五章所说的相争。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加拉太五章,乃是说到我们的肉礼(那里的‘情欲,’原文是‘肉体’)和圣灵相争,是我们得救了,有了圣灵以后才有的。而这种两律交战,乃是说到撒但堕落的邪恶生命,和我们受造的良善生命交战,是我们得救以前就有的。所以这是我们未得救之前就有的一种内心交战,也是一切世人里面所有的一种善恶之争。

这个犯罪的律所出于的‘罪,’就是撒但的生命,所以是活的。这‘罪’在英文圣经里是用大写,表明它是有位格的,也是独一的。宇宙中只有一位神,也只有一个罪。‘罪’是个特别的名词,也是个惟一的东西。‘罪’就是撒但的别名。所以罗马书五至八章才说,罪能在我们的身上作王,能作我们的主,能在神的对面使我们作它的奴仆,能住在我们里面,并且是强有力的,能胜过我们,叫我们作我们所不愿意作的恶。我们外面那许多的罪,都不过是我们里面这独一的罪所产生出来的一些行为而已。这个独一的罪,乃是那些罪的根和母。

这个‘罪’怎样使我们在外面犯出罪恶呢?我们已经看过,这个‘罪’是住在我们的身体里。但身体并不是人主动的机关,意志才是人主动的机关。必须人意志所属的魂受了‘罪’的主使,听从‘罪’的吩咐,才能主使人的身体去犯罪。因此,‘罪’虽是住在我们的身体里,但它侵害的工作,却是从外围到中心,往里进攻的。它是以体为据点,而发出罪的毒素来,侵及我们的魂与灵,直到我们的全人都受了它的败坏。所以耶利米十七章才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罗马一章和马可七章也说,人里面有各种各样的罪。这些都说出,人的里面已经完全受到罪的败坏,而充满了罪恶。因此今天人魂里的心思是邪恶的,情感是污秽的,意志是背叛的,甚至连灵里也是黑暗的。这就是罪在人里面作工的结果。

但我们要感谢主,在我们一个得救的人里面,不只有这属人和属撒但的善恶两个律,还有一个属神的生命之灵的律。这个律既是出于神的生命之灵的,(像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也就是出于神非受造的神圣生命的。就神圣和永远两种性质而言,宇宙中一切称为生命的,只有神的生命算得‘生命。’(这在第一篇‘何谓生命’里,我们已经详细说过。)所以神生命的性质就是‘生命’的。生命之灵的律既是出于神的生命,就它的性质也和神的生命一样是‘生命’的,不像前面所说的两个律,因着它们所出于的生命,而是‘善’或‘恶’的。

凭圣经的教训看,生命和善是不同的。这有三个重点:第一,生命是神生命的性质,善是人生命的性质,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第二,虽然生命是善的,但善不一定是生命。第三,伊甸园里面的生命树和善恶树,很明显的给我们看见,生命和善是绝对有分别的;生命怎样是在恶之外,也怎样是在善之外。生命和善与恶乃是三件不同,各自分立的东西。

我们要知道,不只生命与善不同,就是善与善也有分别。有神的善,还有人的善。神的善是出于神的生命,有神生命的性质。人的善是出于人的生命,只有人善的性质。以弗所二章十节,提摩太后书二章二十一节等处所说的善,乃是我们靠着神的生命所活出的善,所以是出于神生命的善,也就是神的善。马太十二章三十五节,罗马七章十八,十九,二十一节,九章十一节等处所说的善,乃是人靠着自己的生命所行出的善,所以是出于人生命的善,也就是人的善。出于人生命的善,不过是善,不过是人的好,没有‘生命’的性质,没有神的成分。惟有出于神生命的善,就是神的善,不仅是善,并且有‘生命’的性质,有神的成分。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生命和善不同,乃是指着神的生命和人的善不同说的。人的善是出于人的生命,没有神生命的性质,所以当然和神的生命是不同的。但神的善是出于神的生命,有神生命的性质,所以就不能说和神的生命不同了。

这样看来,生命之灵的律,既有神‘生命’的性质,就能叫我们活出神的‘生命’来,就是活出神的善来。

这三个不同的律在我们里面也有强弱的不同。我们知道,律的能力会因它们所出于之事物的强弱而有分别。为善的律是出于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是最弱的,所以为善的律那为善的能力也是最弱的。犯罪的律是出于撒但较强的生命,所以这律犯罪的能力,就强过为善的律那为善的能力,不但叫我们不能为善,反倒叫我们犯罪作恶。生命之灵的律是出于神最强的生命,所以这律的能力也是最强的,不但能叫我们不随从犯罪的律去犯罪,更能叫我们随从它,而自然的活出神的‘生命’来。

历代圣贤所说的各种修行之法,无论是明我们的‘明德,’致我们的‘良知,’或发扬光大我们的‘内心之明,’都不过是照人的理智,凭人的意志,用人的力量,在人原已受了败坏的体和魂里下工夫,来修复人原有的部分,启发人原有的良善而已。这些都不能胜过犯罪的律那个自然的能力。因为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律的能力却是持久的;人的努力是勉强的,律的能力却是自然的。人虽能凭自己勉力维持一时,而一旦后力不济,律的能力又依然显明出来了。所以神的救法,并不是在我们外围的身体上,对付那围困我们的罪,也不是在我们居间的魂里,加强我们为善的心志,乃是在我们中心的灵里,加进一个新的成分,带来一个生命的大能,从我们的中心达到我们的圆周,以透到我们全人的各部分,用以律制律的方法,胜过了犯罪的律那叫我们犯罪作恶的能力,并且使我们达到为善之律所没有使我们达到神的律的要求而活出善来,更超过这个使我们凭着它所出于的生命而活出神所要的生命来。

所以圣经给我们看见,有四个律和我们有关系,一个在我们外面,三个在我们里面。在我们外面的一个就是神的律。在我们里面的三个,一个是在我们的魂里,一个是在我们的体里,一个是在我们的灵里。在我们魂里的这个律,是出于我们人受造的良善生命,所以是善的,叫我们为善;在我们体里的这个律,是出于撒但堕落的邪恶生命,所以是恶的,叫我们犯罪;在我们灵里的这个律,是出于神非受造的神圣生命,所以是神圣的,叫我们活出神的神圣生命。

我们外面那个神的律,是代表神向我们有圣洁,公义,良善的要求。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一碰着我们外面这个神的律向我们所有的圣善要求,就想要答应,并立志成全。但是我们体里犯罪的律,一遇到我们魂里为善的律要答应并成全我们外面神的律向我们所有的圣善要求,就必定反对,抵抗,并常战胜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使我们不能成全,倒违犯我们外面神的律向我们所有的圣善要求,因为我们体里犯罪的律,是强过我们魂里为善之律的。但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是比我们魂里为善之律更强的,所以我们若回到灵里,凭灵而活,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就要拯救我们脱离我们体里犯罪的律,而使我们活出神的神圣生命。这样,就使我们不只能成全我们外面神的律所有的圣善要求,并且能够上神自己那神圣的标准。

比方,神的律在我们外面要我们不可有贪心,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一碰到神的律向我们所有的这个要求,马上就要答应,并立志不再有贪心。但这时我们体里犯罪的律也马上起来反抗,叫贪心在我们里面发动,使我们不能成全神的律那不可有贪心的要求。这时,我们无论怎样立志,努力,也不能免去贪心。反而,我们越立志,努力,要免去贪心,贪心就越在我们里面发动!因为什么时候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一因着我们外面神的律的要求,而叫我们愿意为善,什么时候我们体里犯罪的律,就叫恶在我们里面发动,而与我们的善念抗争。并且我们魂里为善的律,总不是我们体里犯罪之律的对手,在每一次这样抗争的时候,差不多都是要败于我们体里犯罪之律的。但是感谢神,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是强过我们体里犯罪之律的,能拯救我们,释放我们脱离那犯罪的律。我们若不再凭着魂里为善的律立志,努力,而顺着灵里这生命之灵的律活着,我们就必蒙拯救,脱离体里犯罪的律所发动的贪欲,而成全我们外面神的律那不可有贪心的要求,并活出神超凡的圣洁。

所以,在这里我们能清楚看见,神的律在我们外面有要求,我们魂里为善的律就在我们里面要成全。但我们体里犯罪的律,就介在这二律-我们外面神的律,和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之间作梗为难,使我们魂里为善的律不能如愿的成全我们外面神的律的要求。我们的体如何包围着我们的魂,我们体里犯罪的律,也如何包围着我们魂里为善的律,并且是强过我们魂里为善的律。所以我们魂里为善的律,很难胜过我们体里犯罪的律,而冲破它的包围,以成全神的律在我们外面所有的要求。但是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是强过一切的,所以能胜过我们体里犯罪的律,而把我们从那律的包围里释放出来,使我们能充分的成全神的律向我们所有的要求而有余。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用一个比方来说明这四个律和我们的关系。神的律在我们外面好像一个正经的男子向我们求婚,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也好像一个良善的女子要答应这个求婚。但我们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好像一个恶棍,总是跟着这女子,在她和那男子之间作难破坏。一见到这女子要答应那男子的求婚,就将这女子抢去,迫她作不由己不如愿的事。正在这时,我们灵中生命之灵的律,就好像一位从天上来的使者,拯救这女子脱离那恶棍,使她得以成全那男子的要求,而如愿以偿。结果发现这个从天上来的使者,就是那男子所代表的。所以这使者,使她得以成全那男子的要求,也就是使她能成全他自己的心愿。

这比方给我们看见,我们外面神的律,虽然向我们有要求,但无力叫我们成全它的要求。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虽然愿意成全我们外面神的律的要求,但又无力胜过我们肢体中那作梗的犯罪之律。并且那犯罪的律,总是跟着这为善的律,一见到这为善的律要成全神的律的要求,就必作难,使它不能如愿。但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是神所给我们的拯救,有神生命的大能,能使我们脱离那犯罪的律,而成全神的律所有的要求,并且活出神的神圣生命。我们若顺着这生命之灵的律活着,就能蒙拯救,脱离肢体中犯罪的律,而作一个自然得胜的基督徒。我们看到这里,就能找出几个

结 论

第一,神的救法和人的修行不同。一,是凭藉不同。人的修行,是凭藉人原有的良善,就是明德,良知,内心之明这类的东西。神的救法,是凭藉神的生命和神的灵,也就是生命之灵。二,是作法不同。人的修行,是用人的力量,苦待身体,克制情欲,来启发人里面的良善,来明人里面的明德,致人里面的良知。神的救法是把祂的灵,带着祂的生命,加到我们的灵里,叫我们的灵活过来,而从我们的灵里开始更新的工作,先更新我们灵里的各部分,再更新我们魂里的各部分,最后更新我们外面的身体。三,是结果不同。人修行的结果,不过是止于至善,并不能叫人活出神本性的神圣标准。神救法的结果,是叫我们作神人,而活出神的神圣生命来。

第二,神的救法不是叫人作善人,乃是叫人作生命人。宇宙中拢总有三等人:第一等神人,第二等善人,第三等恶人。神的救法不是叫我们作恶人,也不是叫我们作善人,乃是叫我们作生命人。

第三,我们蒙到神拯救的人,该活在神里面。神是生命,神的救法就是要我们作生命人。生命就是神,作生命人,就是作神人。要作这样的人,就得活在神里面。但活在神里面,乃是渺茫的道理。要活在神里面,就必须活在生命之灵的律里面。这就必须活在灵里,因为生命之灵的律是在灵里。这也必须活在生命的感觉里,因为生命的感觉就是生命之灵的律的感觉。我们若跟从生命的感觉,定规是体贴灵,而活在灵里。我们若体贴灵,也必是活在生命之灵的律里面。我们活在生命之灵的律里面,也就是活在神里面。结果,我们所活出来的就是神。神就是生命,所以我们所活出来的也就是生命,我们也就是一个生命人。

第四,神的救法是要达到神人合一。我们若随从生命之灵的律,而活在神里面,神也就活在我们里面,神和我们就有实际的调和,直到完全合一。

在主观方面还有两点。一,就是要摸着里面的感觉,也就是顺服里面的感觉。二,就是要活在交通中。交通就是生命的交流。活在交通中,就是活在生命的交流里。这两点才实际的使我们有生命的经历。这一篇三个生命四个律的道,就是要把我们带到这里来。我们若实际摸着里面的感觉,而活在交通中,就自然会:(一)脱离罪,(二)行出我们所不能行的善来,(三)成全神的律,并(四)活出神的生命来。结果我们就能作神人,而彰显神的生命。这个就是神救恩的目标,包括了一切生命的故事。

(此篇请参看话语职事要道副刊第三十七,八期合刊要道第四十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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